1.
本件於民國112年8月29日現場查封時,係無人應門,嗣相對人2人到場開門,並稱521建號 建物已兩年無人居住,屋內已無水電、遺有雜物及家俱。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53地號 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三街36巷底前方,現況為雜木林。393地號土地部分為 樂利三街34巷、36巷道路,部分為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三街32巷19號等房屋坐落其上。393-1 地號土地部分為樂利三街34巷道路,部分為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三街32巷37號等房屋坐落其 上。393-2地號土地為樂利三街32巷、34巷、36巷道路。393-
2.
42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 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三街32巷旁之畸零空地。421-1地號土地部分為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三街36 巷51號房屋坐落其上,部分為前開房屋南側之鐵皮車庫占用。424地號土地位於基隆市安樂 區樂利三街32巷底後方,現況為雜木林。」。
3.
本院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 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於112年12月22日回覆以警政系統查無相關紀錄,無法確知曾否發 生非自然死亡情形;經基隆市消防局於112年12月12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基 隆市政府於112年12月14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 參。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 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 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 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4.
9218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拍定人 應自行承擔遭拆除風險。
6.
421-1地號土地,其上之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 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521建號、9218建號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8.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自行查明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