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各筆土地,於執行人員赴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如下:1‧三峽區成福段64地號:位於路燈編號186492之對面之雜木林。2‧同段411─1地號:位於三峽區成福路76巷5號建物旁下樓梯後之雜木林。3‧同段646地號:位於三峽區成福路203巷1─7號建物旁向上延伸之土地,其上有三峽區成福路203巷1─8號建物占用,並有一棟1層樓建築物相鄰(無門牌);另有一鐵皮屋存放器具等;而向上左轉處亦有一棟一層樓建物(亦無門牌);部分土地則有墓園占用,請應買人注意。4‧同段656地號:距三峽區成福路203巷1─8號建物北方約100公尺墳墓後方之雜木林。5‧同段389─3地號:位於三峽區成福路76巷8號建物後方之雜草地。6‧同段
2.
745地號:距三峽區成福路203巷1─8號建物西北方670公尺、630公尺之雜木林。
3.
本件拍賣之土地中,除389─3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非都市土地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外,其餘土地皆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4.
因本件所拍賣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倘各土地共有人不相同時,因共有人僅得對其共有之土地行使優先承買權,故買受人所買受之土地將有部分自行買受,部分遭優先承買之可能,請應買人務必注意,而拍定後尚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而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故偶有較曠日廢時之情形。
5.
另646地號上建物坐落土地之權源不明,如有租地建屋之情形,且符合民法與土地法相關要件時,土地承租人就土地亦有優先承買權,且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請應買人注意。但該優先承買權遭他人否認致優先承買權存否發生爭議時,須另行提起訴訟解決,法院執行處不得審認,亦請土地承租人注意。
9.
646及656地號等六筆土地,屬於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依該條例第33條之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另請自行注意同條例第16條有關耕地分割限制之規定。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1.
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12.
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