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現場執行時,標的由債權人使用,屋況尚可。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 查明。
7.
本件建物拍賣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 有優先承購權。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本件勘估標的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0.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 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