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6地號之應有部分,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3.
112年5月4日現場指界、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25-1地號上有研究院路二 段161號建物占用,部分為道路;26地號為研究院路二段163號前之空地, 上有車輛停放。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使用土地之 權利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9.
26地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 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 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 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 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0.
25-1地號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11.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