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期日據在場人稱,拍賣建物為共有人所使用,債務人並無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6.
拍賣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亦不 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 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7.
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未登記建物之應有部分,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占用西 斗段
9.
294地號土地),拍賣建物占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理, 並承受其風險,請投標人自行查明評估。六、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規定時,就拍賣建物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該建物共有人,惟須提出其符合 前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 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