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81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建物共有人即債務人弟弟在場稱屋內都是家人堆放之雜物,現在 已沒有居住,現場以鐵捲門為區隔,右側樑柱垂直到底右側為82號,左側為84號,本件僅拍 賣建物,基地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坐落基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3.
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建物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 建物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4.
381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稱該建物係屬42年間即已完成門牌編定,屬 都市計畫發佈前舊有合法房屋認定範疇,暫不宜以違章建築論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嗣後被 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5.
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 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 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6.
基地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具狀向本院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