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案於民國113年2月23日現場查封時,拍賣建物由債務人與家人自用,建物有管理費、無停車位,並有欠繳管理費約5萬元。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屋內有水有電;據債務人於現場表示拍賣建物無非自然死亡事故之情事;現場未發現有鋼筋外露、牆壁剝落等現象,拍賣建物無增建。建物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餘不點交。
7.
拍賣之不動產係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據債務人於查封時所稱:本件有欠繳管理費約5萬元,拍定人是否需承受前手欠繳之管理費,或債務人就拍賣不動產是否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應為負擔,均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8.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建物現雖尚無顯著資訊顯示其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致不堪使用或內有非自然死亡事故等,惟實際情形請再行查證。另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海砂屋等),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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