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地政指界稱:編號1土地為道路,編號1建物內有傢俱,已久無人使用。又據鑑價報告書所載:編號1土地為正德街之部分道路,編號1建物目前閒置、無水電、建物旁有增建。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就現況點交。
3.
編號1土地為拍賣建物通行出入所必需之道路用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編號2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且建物不得與土地分離而為不同人所有。
4.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關。
5.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民法第799條之1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故應買人應逕向管理委員會查明債務人有無欠繳管理費或停車位之使用權,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涉。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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