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11月14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出324─5地號土地為七賢街10號至18號房屋前方巷道,現供公眾通行使用;324─29地號土地為五甲一路710巷40弄8號與694巷6號房屋建物間之空地,上有8號房屋之雨遮並有鐵皮屋包覆,惟使用權原不明。上開標的物均非債務人現實佔用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3.
標的物上佔用之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土地僅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者,則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購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建物如凶宅、海砂屋‧‧‧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投標:HTTP://WWW‧TF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