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民國101年3月16日假扣押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上建物「萬 正宮」坐落;本院民國112年2月16日及113年1月11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 指界稱其上有宮廟萬正宮及鐵皮屋坐落,使用權源不明。另依鑑價報告記載, 本件土地地形呈三角形、地勢平坦,現況有一宮廟坐落,生活機能尚可,區域 內居民就學、購物尚近。台新銀行陳報該地為袋地、畸零地、未臨路,無路可 達。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六、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坐落,該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坐落,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民法第426之2條第1項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對土地有優先承購權,其優先順位並優先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