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2年12月25日查封時,門口未發現門牌,屋內堆置雜物、電燈開關無反應,鄰居表示債務 人未居於此。有明顯壁癌。
7.
本件僅拍賣建物,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又建物坐落之土地原為債務人所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425條之1及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就建 物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六、本件773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 標人注意。又該建物占用同段648地號土地,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使用權源不明,此 部分由拍定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訴請拆屋還地,拍 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