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8-13地號土地位興南街36號建物左側之勝利路245巷之巷道使用、另部分土地位於 興南街42號圍牆內之土地,實際土地現況應以實測為準等語。以上等情,本院 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圍牆內土地使用現況及有無占 用不明,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 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 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 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 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 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 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空白,據前案(即本院111年司執字第37048號)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第二種商業區。以上之 情,本院不作實體認定,請投標人自行查證。又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 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 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 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 標人注意。
8.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 所未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 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 以上開事由、面積增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投標人於投標前應 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