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前案鑑價報告及嗣據債權人代理人具狀陳稱,系爭土地上為果 園、建物、水溝。又本件僅就土地部分執行,上開農林作物、地上物等占有之 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且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 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8.
依地政登記謄本所載,拍賣標的尚欠繳書狀費,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9.
土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10.
拍賣之土地,倘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及其他利害關 係人均不得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後土地面積與本公告記載之查封時土地登 記面積不同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海砂屋、輻射 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 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 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