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民國113年2月22日現場執行時,本件土地位於南江街7巷23號對面之第2個 攤位,其上為廢棄水泥攤位,目前市場荒廢中等語。據112年33630號執行卷(下 稱前案),債權人民國112年5月11日具狀表示現場執行時,地政人員稱其上有廢 棄磚造攤位,鄰人稱此市場已荒廢20餘年等語。另依前案鑑價報告記載,本件 標的之使用現況為閒置之市場攤位,並以市場通道出入。惟實際占有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六、本件土地上有攤位坐落,該攤位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