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3年3月22日現場指界時,292─2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三段273巷1之1號東南方約7公尺之土地,上有鐵皮屋,部分雜木林。113年4月17債權人陳報,據鄰居說,鐵皮屋及農作是地主自建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以上不動產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