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及執行費用時,其他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
4.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5.
據查封筆錄、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234-481地號土地上為產業道路、 雜草、雜木,有看到墓地,但因位於與鄰地交界處,需鑑界才知道。債權人代 理人稱土地為債務人使用,無出租等語。乙標拍定後,除產業道路部分係供作 公共道路使用,及墓地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外,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 (六)乙標拍賣之土地係非都市土地,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 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 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6.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
7.
乙標拍賣之土地上有墳墓,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