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9月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稱: 一新北市三重區(下同)仁興段2420地號土地,位於三合路3段上路燈(編號
2.
前方,為長9公尺、寬3公尺之道路用地; 二仁興段2525地號土地,位於三合路3段156號、158號等建物前方,為長14公尺、寬90公分之道路用地; 三仁興段2526地號土地,位於三合路3段152號、154號等建物前方,為長13公尺、寬1.3公尺之道路用地等等。 惟其等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就此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關於土地相關形狀、 坡度、臨路情形等,尚難以文字予完整描繪,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 認。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4.
據新北市政府函所示,本件拍賣標的之使用分區,屬三重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
5.
另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所示,本件拍賣標的均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
7.
本件拍賣標的皆為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地,該穿越註記於拍定後不塗銷。依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3年9月20日北市捷規字第1133018891號函,本件 拍賣標的之下方部分空間,為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蘆洲線工程穿越使用, 並於93年間辦理穿越私有土地註記,債務人並已分別領取穿越註記補償費 總計新臺幣52,446元等等,謹供應買人參考。六、關於優先承買權: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得標,則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者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 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二本件拍賣標的因均有穿越註記,或有未及查得之優先承買權,於拍定後將另 通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表示意見,確認後始得辦理拍定後之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