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
3.
2062地號土地上有 門牌號碼新北市三重區仁愛街277號建物占用其上,其中2063地號約位於房屋前 部分、2062地號約位於房屋後方等語。上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建物 坐落之使用權源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 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 界之費用。本件拍賣於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 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 查詢系統,查無資料可稽,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 制。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 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1.
本件標的如經trial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 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 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 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3.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 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