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6949建號拍定後點交、6047建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3年4月17日現場查封時,委託人耀進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在場,6949建號建 物經入內檢視房屋為無人使用之空屋;6047建號之3號停車位位於B3,亦無人使用。114年6月9 日測量時,暫編7100建號建物為建物內部轉角處,原為公設通道,現作為建物內部空間使用。 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6047建號含車位編號3號,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共 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是否確有停車使用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應買 人就此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4.
暫編7100建號建物,無獨立之出入口,未具使用上之獨立性,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暫編710 0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日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需承擔被拆 除或回復原狀之風險。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故面積以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函覆之測量 結果(地籍圖)為準,當事人及拍定人日後均不得以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 定。
6.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六、本件倘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 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 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