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4月15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 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位於過嶺路361巷電線桿編號過嶺149L1右斜前方之漁塭及漁塭中 央小島前方部分土地,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5.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6.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