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二民國113年7月2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
2.
462地號土 地係臺北市士林區菁山路131巷28號建物東南方約200公尺處之雜木林, 依地籍圖所示,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且無路 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 行投標。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 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 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 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