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11月1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地號土地係燈桿1111448號 北方之雜木林,4地號土地係同燈桿西方約65公尺之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本筆土地申請建 築時,應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及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規定,原自然 地形平均坡度超過30%者,除水土保持必要設施外,不得作為建築使用,也不得 計入建築基地面積檢討建蔽率及容積率,但可計入開發範圍。相關訊息請洽臺 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綜合企劃小組或都市發展局規劃科。)於投標時是否已變 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 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