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民國113年7月2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54地號土地係臺北市士林區 菁山路131巷28號建物東南方約200公尺處之雜木林,依地籍圖所示,雜草林木 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且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3.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5.
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第4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