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地政人員現場指界後陳稱,編號1與編號2之土地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三峽區介壽路3段(下稱同路段)183號建物前方道路用地高架橋正下方之護欄(安全島);編號3之土地則位於門牌號碼為同路段153號前方道路用地之高架橋正下方之護欄(安全島),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2.
本件土地依勤茂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報告書所載,編號1與編號2之土地坐落於門牌三峽區介壽路3段160號建物前方(西北方),現作三峽區介壽路3段通行道路使用;編號3之土地坐落於門牌三峽區介壽路3段138號至142之1號建物前方(西北方),現同樣作三峽區介壽路3段通行道路使用,本件土地之確切位置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看,以決定是否投標,請投標人注意。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陸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5.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6.
本件標的經新北市(管理者為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供捷運系統相關設施使用之設定目的、興建捷運系統工程相關設施之使用方法,設定永久存續之區分地上權,並經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協議價購在案,有無其他法令上、使用上或處分上之限制或行政管制,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查明,評估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