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建物/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及家屬使用、未出租,惟無從正確查究 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2.
本件拍賣之標的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土地之其他共有 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 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3.
本件拍賣之標的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本件之建物,其中1815棟次係未保存登記之建物,部分跨建在同段地號土地上,其占用法 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負,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且 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 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注意。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5.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請審慎投標。依強制執行法,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 (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 無擔保請求,應買 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7.
拍賣之建物,有無增建,有無占用鄰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