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 第100條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 詢價、拍賣、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買等,需耗費相當 時日,請投標人注意。
2.
本件拍賣之建物/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無人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知未表示意見; 又據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查報係無人使用,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 行注意查明。如有優先承買權之法定事由,需似權利行使期間屆滿且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本 院將另行通知拍定人繳納尾款後,使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過程耗時長久,請務必審慎斟酌。 如對優先承買有爭執時,請應買人提起民事實體訴訟確認。
3.
本件拍賣之標的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拍賣建物是否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利內容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應買人能 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院不負擔保之責,若有車位,亦不在本院點交範圍,請應買人注 意。
4.
本件執行之標的是否欠繳管理費、拍定人是否需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或債務人就系爭 不動產是否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生有負擔,均與本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5.
本件係集合社區住宅,土地之其他共有人並無優先購買權,其公共設施、基地、道路等不 點交。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