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 第100條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 詢價、拍賣、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買等,需耗費相當 時日,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拍賣之建物/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無人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知未表示意見; 又據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查報係無人使用,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 行注意查明。如有優先承買權之法定事由,需似權利行使期間屆滿且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本 院將另行通知拍定人繳納尾款後,使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過程耗時長久,請務必審慎斟酌。 如對優先承買有爭執時,請應買人提起民事實體訴訟確認。
7.
本件拍賣之標的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拍賣建物是否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利內容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應買人能 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院不負擔保之責,若有車位,亦不在本院點交範圍,請應買人注 意。
8.
本件執行之標的是否欠繳管理費、拍定人是否需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或債務人就系爭 不動產是否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生有負擔,均與本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9.
本件係集合社區住宅,土地之其他共有人並無優先購買權,其公共設施、基地、道路等不 點交。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2.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依強制執行法,買受人 就拍賣物之瑕疵(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無 擔保請求權,請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