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建物(土地)據共有人劉家維陳稱:係由共有人自用、未出租,經通知共有人 全體後其並未表示意見,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點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3.
拍賣之建築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部分跨建在同段
4.
172地號及導明段1 5地號上,其占用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5.
本件拍賣建物屋內與國華街56之1號建物相通,以一道門隔開,拍定後依現狀點交。
9.
本件係執行變價分割共有物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