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時,編號1土地位於永康區中華2路206巷52弄11號之公寓建物內,編號
2.
2建物出租 他人使用,編號3建物由債務人居住使用。本案於113年8月13現場測量時,拍賣建物相連。據鑑 價報告所載,拍賣建物共同使用,編號1建物為工廠,部分坐落鄰地528地號,編號2建物為主要 出入口,現況為儲藏室及客廳,編號3建物無對外門,與西側增建神壇後方連通,西側增建前方 為神壇,後方有廚房、餐廳及衛浴,南側增建部分即為編號4建物,為鐵皮雨遮及下方2間鐵皮 隔間,部分占用鄰地
4.
531地號。另上開租賃關係因抵押權人之聲請,業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2月24日以執行命令除去(終止),建物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拍 賣建物按現況點交,餘不點交。
5.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基地之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6.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之建物,包含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是 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 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 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如因佔用鄰地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請求不當得利,亦與本院權責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