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1月7日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門牌號碼臺南市永康區中山南路262巷2號15樓之7及之8 現場為落地玻璃大門未上鎖,債務人未在場,現場散落雜物垃圾,為相通之二戶,門外有管委 會多年前張貼管理費未繳公告,停車位位於地下三樓,均為機械式車位,有部分編號車位未 見,經管理員稱部分車位已無法使用,部分作為大樓住戶調度使用。又據前案(112司執
2.
鑑價報告記載,臺南市永康區中山南路262巷2號15樓之7及同號15樓之8兩戶分戶牆已拆除並相 通,15樓之8目前須經15樓之7進入,本案據債權人現場表示債務人有20個機械式車位使用權, 編號分別為
5.
193A,部分車位目前損壞、部分車位有停放車輛,本建物經現場調查有嚴重漏水 情形。另據前案第三人高統嶺摩登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函覆,上開20筆編號地下室車位之 使用權確實登記於永康市中山南路26巷2號15樓之7及同號15樓之8戶號房屋之下,由於地下三樓 許多車位年久失修,且欲使用停車位每月須繳納額外300元管理費,因此許多屋主實際不使用其 所有之停車位,故而因公益、非營利彈性調度於有其他停車位故障失修之屋主使用,若新屋主 指定欲取回本人車位作專屬使用,管委會會通知目前調度使用之屋主更改車位並協助新屋主取 回使用權,目前調度使用中之車位共十位、故障損壞修繕困難之車位共十位,又依據高統領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本大廈車位附於建物之上,不得獨自轉讓或出售,又該戶兩間建物自民 國97年7月至113年1月積欠管理費每月6,480元*211個月總計1,367,280元,另車位清理費尚未統 計,有意拍賣者必須繳清,始得享有使用權利等語。本件拍定後除建置共用設施或供通行等公 用部分及地下停車位部分不點交外,非公用之建物部分得按現況點交。
6.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105233號)第三次拍賣底價。
7.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4條第1 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 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 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9.
依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 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前述費用,如 於買受拍賣之不動產後,因前述規定而需負擔債務人所積欠之使用、管理等費用時(如管理 費、停車費…),與本院權責無涉。
10.
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火災受 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 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