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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1月7日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門牌號碼臺南市永康區中山南路262巷2號15樓之 7及之8現場為落地玻璃大門未上鎖,債務人未在場,現場散落雜物垃圾,為相通之二 戶,門外有管委會多年前張貼管理費未繳公告,停車位位於地下三樓,均為機械式車 位,有部分編號車位未見,經管理員稱部分車位已無法使用,部分作為大樓住戶調度使 用。又據前案(112司執
2.
鑑價報告記載,臺南市永康區中山南路262巷2號15樓之7 及同號15樓之8兩戶分戶牆已拆除並相通,15樓之8目前須經15樓之7進入,本案據債權人 現場表示債務人有20個機械式車位使用權,編號分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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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A,部分車位目前損 壞、部分車位有停放車輛,本建物經現場調查有嚴重漏水情形。另據前案第三人高統嶺 摩登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函覆,上開20筆編號地下室車位之使用權確實登記於永康 市中山南路26巷2號15樓之7及同號15樓之8戶號房屋之下,由於地下三樓許多車位年久失 修,且欲使用停車位每月須繳納額外300元管理費,因此許多屋主實際不使用其所有之停 車位,故而因公益、非營利彈性調度於有其他停車位故障失修之屋主使用,若新屋主指 定欲取回本人車位作專屬使用,管委會會通知目前調度使用之屋主更改車位並協助新屋 主取回使用權,目前調度使用中之車位共十位、故障損壞修繕困難之車位共十位,又依 據高統領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本大廈車位附於建物之上,不得獨自轉讓或出售,又 該戶兩間建物自民國97年7月至113年1月積欠管理費每月6,480元*211個月總計1,367,280 元,另車位清理費尚未統計,有意拍賣者必須繳清,始得享有使用權利等語。本件拍定 後除建置共用設施或供通行等公用部分及地下停車位部分不點交外,非公用之建物部分 得按現況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