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不動產於查封時,房屋內有夾層樓中樓格局、附有一平面停車位36號,房屋出租予安駐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租金每月2萬元、租期自113年6月5日至116年6月4日、編號2建物位於地下 室、供機電設施及停車場使用,惟本件不動產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證,拍 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不動產為集合式公寓大廈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 六、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之多寡及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 務人使用權之有無,仍請應買人請自行查明,並負擔前手未繳管理費,如有爭議,由拍定人自 理,本院不負擔保之責。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 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1.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