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坐落(門牌:北園街128 巷19弄3號、5號等),編號2土地為道路,編號3土地為門牌北園街128巷6號房 屋部分坐落。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 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 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 件。又地上權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 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六、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 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 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