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2年12月14日查封時,第三人李**在場表示其為債務人親屬,編號1建物由債務人 提供其居住使用,編號1建物配有一停車位,由他人承租使用中,現場查封時,編號2建物現況 為7-11便利商店,編號3建物現況為汎格美學SPA。
3.
依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92480號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建物現由債務人家屬居住使用中,另 於地下一樓有一平面車位,編號645,據債務人表示現無償提供他人使用。另有獨立產權公設, 建物門牌分別為北區長勝路1號,北區長榮路五段20號,經詢問社區總幹事,前開建物均出租, 租金做為社區管理使用。
4.
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且建物共有 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編號1建物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 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全部土地及建物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為之。六、拍賣之不動產為集合 (居) 式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
7.
是否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利內容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 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院不負擔保之責,若有車位,亦不在本院點交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執行之標的是否欠繳管理費、拍定人是否需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或債務人就系爭 不動產是否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生有負擔,均與本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9.
本件係參酌引用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92480號鑑價報告核定第一拍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