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2年12月14日查封時,第三人李**在場表示其為債務人親屬,編號1建物由債務人 提供其居住使用,編號1建物配有一停車位,由他人承租使用中,現場查封時,編號2建物現況 為7-11便利商店,編號3建物現況為汎格美學SPA。
3.
依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92480號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建物現由債務人家屬居住使用中,另 於地下一樓有一平面車位,編號645,據債務人表示現無償提供他人使用。另有獨立產權公設, 建物門牌分別為北區長勝路1號,北區長榮路五段20號,經詢問社區總幹事,前開建物均出租, 租金做為社區管理使用。
4.
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且建物共有 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