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7月3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管理人未在場,據稅務人員依房屋平面圖在場指稱: 主體建物及其前鐵皮遮雨棚、主體建物旁磚造磚造屋管理室,均屬房屋稅稅籍核定部分,但建 物後方與旁邊有增建鐵皮房屋與主體相連,旁邊並有獨立門出入;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 的4259建號現況為廟宇-護東宮,坐落同段6270地號上。又本件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及建物全 部,建物部分現作廟宇使用,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 均不點交。
6.
本件拍賣建物為宗教建築,且尚未依法完成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 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 擔被拆除之風險。
8.
6339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若遭基地所有權人請求拆 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關。六、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證。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 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