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稱208地號土地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之多棟建物及廟宇座落,部分 為空地,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213地號土地為道路;203-1地號土地有寺廟 座落,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 有狀態,共有人間查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之法律關 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3.
208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 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 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 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 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 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5.
208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第33條但書之規 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 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 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 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 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6.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9.
(台 鄉)營使字第025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
10.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 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 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 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
11.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 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 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 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