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3年8月26日履勘現場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部分為 道路,部分雜草雜木,部分種植香蕉,使用情形不明,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 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如經測量確 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2.
土地上種植作物之人如符合民法第460條之1或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3.
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土地有無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測量面積不符,拍定後不得以實際鑑界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
4.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