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牆壁有壁癌,據債務人親屬稱有漏水情形,標的1240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含三樓建物水平增建以及頂樓增建,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分管契約,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參拾壹萬壹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4.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標的第1240號建物係為水平及垂直增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為既存違章建築,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部分使用鄰地,應負被拆除之風險,鄰地非本件查封拍賣範圍,拍定後該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依據新北市政府違案建築拆除大隊函示,該增建有占用一般空地或法定空地之情形,已拍照建檔列管。六、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表載明:如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且因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撒銷拍定。
6.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撒銷拍賣。
7.
法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劃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