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於現況調查時為有一傾頹建物(大溪區金山路1巷49號)坐 落,另有一無門牌鐵皮建物占用部分土地。而上開鐵皮建物之權利人及占有使 用土地法律依據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自行解決 土地使用關係。又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實際占 有部分或共有人有分管之情形,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3.
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 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係基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關係而符合土地 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則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 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4.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 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