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稱,乙標土地與甲標土地相連,乙標土地上有鐵皮建物(即甲標土 地之編號3建物,非乙標之拍賣範圍)。本件乙標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2.
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依標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 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 定,亦得撤銷
4.
乙標土地經設定不定期限地上權,拍定後不點交,且地上權亦不予塗銷。
5.
本件甲、乙標如非同一人拍定,則依民法第426-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 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 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人如主張 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 或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 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