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774地號拍定後抵押權塗銷、775地號無抵押權設定。
3.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774地號現為旗甲路一段之道路;775 地號部分為空地,部分有數棟建物,門牌從旗甲路一段109號至149號。復據債 權人於民國113年11月4日具狀陳報,774地號現為一般道路用地;775地號上有 數棟建築物,現由共有人使用中。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標的位於旗山區瑞吉 里,屬都市生活地區,現況為建築房屋、空地及道路使用;774地號為道路用 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 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 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 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 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建物所有人僅就 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 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