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 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391地號上坐落有門牌高雄市茄萣區崎漏路70巷21號、21-1號及崎漏 路70巷15弄2號、6號等四筆建物。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債務人為2541建號所有人之一,其 餘三筆建物係其他共有人所有。據毗鄰門牌崎漏路70巷20號住戶在場稱,2541建號目前由另所 有人即債務人之弟弟邱○豪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除標的建物外,其餘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 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如就優先承購權之存否有 爭議,應另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如土地共有人與房屋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房屋共有人之 優先承買權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 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 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4.
2541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據謄本所 載,本建物總面積94.62平方公尺,其中第一層面積0.70平方公尺,第二層面積6.07平方公尺, 使用鄰地正順段393地號,第一層面積0.56平方公尺,第二層面積2.88平方公尺,使用鄰地正順 段350地號,已列入建築面積計算範圍內。惟上開占用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如無合法坐落 權源,上開占用部分建物將來恐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