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 界稱,133地號土地上有兩層樓磚造建物(未懸掛門牌);惟實際使用情形,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133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 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 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133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 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