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5月7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09-3地號土地係電桿編號397123號南方1公里處,其上均為墳墓。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上開墳墓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 範圍內,請應買人留意。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 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
6.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公告三個月自114年4月30日起至7 月29日止)如有多數人表示應買時,以應買之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法院者為 優先,如不能證明先後次序時,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