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8月14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451地號上有一門牌忠孝 路138巷2之1號之建物、有一鐵皮屋頂之棚子、部分空地;451-11地號上有門牌 大同路100之7號之建物、部分道路、部分空地;472地號為道路,惟仍應以實測 為準。
2.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 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3.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4.
451-11地號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 明,拍定後不點交;472地號現供道路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7.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 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 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 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8.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