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土地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為稻田,均有種植稻米。另 據債權人查報稱土地目前均由債務人種植水稻。惟其使用土地權源不明,地上 作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實際使用 狀況,請投標人仍應自行至現場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2.
本件標的土地上種植有稻米等農作物,收穫權人對上揭地上農作物仍保有 收取權,拍定後依現狀點交,如土地上種植有農作物,應俟有收獲權人收獲 後,再行點交。
4.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 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 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5.
如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夠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 稅、房屋稅、地價稅、營業稅及本件債權時,則餘各標標的即不予拍定,縱經 拍定,亦得撤銷。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拍 定之順序,否則由本院指定。
6.
本件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土 地如依其他法律或區域計畫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或限制使用等限制規 定,或依都市計畫之劃定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 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 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7.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