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查封時地政指界種植水稻,鑑價報告記載為雜草、不臨路。本件係拍賣應 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耕作者如主張有優先承買權, 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股陳報,並於拍定前提起訴訟確認,並向本股陳報, 逾期即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 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符合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 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於標單內檢具主管機關許可證明文件,未檢具 者投標無效。
4.
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前具狀,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指定 即依標別次序開標。如其中一標價金清償本件全部債權、稅費,其餘標別停止 拍賣,超額部分縱經拍定亦為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