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於113年7月16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系爭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雜林地。
2.
依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來函稱:系爭拍賣土地均為風景區、農牧用地。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陸佰零壹萬元,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8.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