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本院113年5月30日履勘現場筆錄,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為大溪 區員林路二段303巷巷道之部分,供公眾通行之用,門牌號碼員林路二段29 7號及員林路二段303巷5號房屋間有空橋橫跨拍賣標的土地,另門牌號碼員 林路二段303巷13號房屋雨遮、員林路二段303巷23號房屋二樓鐵皮外推均 似有佔用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惟具體情形仍須鑑界方能確認,本件僅拍賣 土地應有部分,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 人注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評估俾利應買。另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上有 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查明,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佔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仍依主管 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 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3.
佔用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 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 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 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 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