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標的物目前均為大溪區石園路432號對面之雜林地,部分有鐵皮屋坐落其上。另據鑑價報告記載,
2.
129地號 為雜林地;59地號上有石園路413之1號、431之1號等建物坐落及部分 大型車停於其上,其餘部分為苦茶園及雜林。
3.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 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有建物、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 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 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及工作物 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 行注意。
5.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就其有共有 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6.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7.
土地法第104條規 定者,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標的59地號上有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就該地號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 先承買權。
9.
本件標的25.59.60.61地號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 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 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 標軌,否則投標無效。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 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0.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 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 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 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 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2.
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