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580地號土地 位於門牌號碼萬芳路64巷11號建物南方及北方之相鄰雜木林地,無路可達,上 開土地之使用分區皆為都市計畫區之保護區;578-
3.
582-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 號碼萬芳路64巷11號建物,第三人林○慶稱其為建物所有權人,其並無土地持 分,因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占用土地之 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 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5.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 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 人就超過租地建屋範圍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 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