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據地政指界,150地號土地在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2段301巷21弄6號北邊,不 是社區的,是雜木林,150-1地號土地在150地號後面相連,也是雜木林。鑑價 報告記載無面臨道路。 2.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6.
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應買人應注意拍定後民法 第826 條之1 第3 項「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 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規定之適用問題。本件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 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 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 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 產。